备受关注的江歌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决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定,刘鑫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致其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笔总计不足70万元的赔偿,不仅是对江秋莲这些年来丧女之痛、维权支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态度:对这起影响广泛的公共案件作出明确是与非的评判,判决明确了对江歌无私救助同胞的行为予以褒扬,对刘鑫事后“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的行为予以谴责。这既是弘扬人间正气,也是以司法判决鞭挞丑陋和自私。
刘鑫虽然不是杀害江歌的凶手,但江歌被杀却是由刘鑫而起,刘鑫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刘鑫被法院认定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刘鑫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见死不救”和冷漠,而是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是对扶危济困、诚信友善、知恩报恩等朴素价值观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好人有好报,不能让“英雄流血,母亲流泪”,江歌对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应得到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助。
身逢难处,受朋友帮助,当有感恩之心;一味自私自利,将救助者置于门外,听凭其自生自灭,悖德违法。特别是悲剧发生后,刘鑫在网上发布一些刺激性、伤害性的言论,故意刺激死者家属,“有违常理人情”。不知感恩,不知敬畏,最终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在舆论场里扰攘多年,一度引发网民选边站队、拉踩引战。之前江歌母亲江秋莲已经提起刑事自诉。这次刘鑫被法院判决承担近70万元民事赔偿,是对这起事件做了一个法律上的了断:刘鑫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用司法判决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线。
愿逝者安息,亲人坚强,望自私者能良心发现,旁观者能明辨是非。(克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