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
  • 发布时间:2022-06-14 18:27:00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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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单位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对“吹哨人”即企业内部举报人实行重奖激励,并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

  来自企业内部的举报具有信息翔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能有效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对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吹哨人”更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更大。故而,“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吹哨人”信息实行最严格保护制度,在接收、受理、转办、奖励核发、财务报批等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并全程留痕,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企业予以纠正;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因举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对“吹哨人”所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经“吹哨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吹哨人”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行为,构成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对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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