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
  • 发布时间:2022-07-22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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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河南省“放管服效”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自7月25日起,开展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 

 《通知》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等业务可以根据“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质认定事宜。 

 《通知》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省自然资源厅5个工作日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公开承诺书;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不公示。符合颁发证书条件的,在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延续、变更申请的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为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一要明确各方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二要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6个月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三要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同步发布。(王星 郁涛)


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办理机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三、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申请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且60岁以上不应超过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六、材料要求

(一)初次和延续申请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供下列14项材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供下列28项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3法人资格证(原件扫描件)。

4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原件扫描件)(此项材料初次申请时不提供,延续申请提供)。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

7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原件扫描件)。

8工作场所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

(二)变更申请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三)遗失补办申请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原件扫描件)。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按照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公开承诺书;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不公示。

(五)颁证。符合颁发证书条件的,在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延续、变更申请的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

(六)公告。为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

、办理时限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

(一)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二)投诉电话:0371-69093333

十一、办理地址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D座一楼。

交通指引:乘地铁一号线在农业南路B口出站,南行150米即达;乘B202路公交在农业南路七里河北路站下车、乘114路公交在祥盛街众旺路站下车、乘158路公交在农业南路金水东路站下车,步行可达。

 

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法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二)行政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

(三)证明的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且 60岁以上不应超过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材料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

3.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7.工作场所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当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核查权力

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承诺书公开情况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三、承诺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在70岁以下,且 60岁以上不超过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责任编辑:吴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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