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生禁驾人员
1、彭建冲,证件号码372928****3613,男,23岁,准驾车型C1,驾龄4年,因肇事逃逸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2、王兴全,证件号码372925****5958,男,40岁,准驾车型B2,驾龄12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延长线东张集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长江华英路口因修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高新区240国道纸坊至大黄集段,沿线村庄开口较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菏泽陆铁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国丰运达运输公司、菏泽牡丹区仁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市泛华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存在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M9026、鲁RR1184、鲁RL3276、鲁RM9993、鲁RN6070、鲁RN3211、鲁RM9926共7辆汽车存在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鲁RR1569、鲁RL3276共2辆汽车存在多次违法闯禁区行为。
五、典型事故案例
【牡丹区大队案例】
2022年06月17日06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R***2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吴店镇刘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刘民路天然面粉厂处,将鲁R***2D号小型普通客车头北尾南停在道路右侧,之后因上车取物打开左前车门时,与沿牡丹区吴店镇刘民路自南向北行驶的杜某驾驶的鲁R***29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张某某事故发生后潜逃藏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事故责任。
【开发区大队案例】
2022年07月12日12时30分许,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PM***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菏泽市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菏泽市327国道沙土镇双庙路口处时,与沿南向北无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曲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徐某某负同等责任。
【高新区大队案例】
2022年6月5日上午,在马岭岗镇某街道一辆三轮车和轿车发生相撞,机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被送医。
经事故科民警调取事故发生地监控得知,事故发生时,轿车正行驶通过该道路时,一辆机动三轮车突然从一侧胡同窜出,两车相遇双方都来不及避让,结果发生了碰撞,机动三轮车驾驶员重重摔倒在地后受伤被送医。
根据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吴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