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14:3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姜勇,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毕志刚介绍《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我市出台了全省首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管理办法》,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订完善后,提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工作指导和附则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有三个特点:
系统性。《办法》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了全面、系统地规定。从调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工作体制、调解组织的设立和调解员的选聘,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从受理纠纷、实施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和协议履行的调解全过程,《办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调解程序、工作保障、指导监督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规范性。《办法》从六个方面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开展作出了明确规范。一是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规范了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工作场所设置等;二是对调解组织设立程序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规范了设立程序;三是明确了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调解员队伍结构、调解专家库建设和专职调解员配备要求;四是规定了对调解员实行绩效评价,明确了对调解员的投诉处理、免职和解聘的具体要求;五是明确了调解员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规范了调解员回避制度;六是统一规范了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的内容和格式。
创新性。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监督,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切实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了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对调解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建立了由设立单位直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指导监督制度体系。一是规定了对推选或聘任单位未履行对调解员免职或解聘职责的处理措施;二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违反工作纪律和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对调解委员会未按期换届的处理措施;五是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具体情形;六是规定了对设立单位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处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调解”工作模式、“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进行了规定,将我市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体现了我市的特色。
★为什么要制定《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县两级在26个行业、专业领域设立了149个人民调解组织,去年以来化解纠纷1.1万多件,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总数的47%,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层面看,还存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指导管理措施不明确、组织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谁来管、怎么管等没有具体管用的硬措施,导致一些调解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从国家和省级规定层面看,目前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中,而且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专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全面、系统和具体规定的制度性文件。为了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推进制度创新,出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制度基础。
★在支持和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工作体制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筹和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培育和推进本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法院负责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在经费保障上,规定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依法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应当对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规定了调解工作经费包括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专职调解员生活补助和专兼职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
在表彰奖励上,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扬,并提请同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明确规定调解员具有徇私舞弊,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的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明确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调解员年度绩效评价细则,对调解员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对调解员表彰奖励、免职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明确规定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一是具有以上第(一)项列举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二是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三是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五是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六是自愿申请辞职的。
明确规定对于调解员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向调解员所在的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一般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设立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在加强调解组织管理方面创设了哪些制度?
《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了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了由设立单位直接管理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管理机制。
明确规定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一般由设立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明确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绩效评价细则,对调解委员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对调解委员会表彰奖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
明确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改正的,设立单位应当对调解委员会进行重组。
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单位应当予以撤销:一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没有开展工作、调解纠纷的;二是连续二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是被设立单位责令改正二次,仍不改正的。
明确规定设立单位未及时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立单位限期履行相应职责。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者设立单位具有违反《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怎样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办法》施行后,司法行政部门将组织对已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整规范,并重新公布相关信息。群众有纠纷需要调解,可以通过公布的调解组织电话咨询,或者到现场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山东智慧调解”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线上申请调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不收费。经行业性、专业性人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源:威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