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有调整,有关待遇标准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青岛市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其中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目前,青岛市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于9月底前全面发放到位。
(来源:青岛人社)
(编辑:张一一 1850006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