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2年10月份 “五大曝光”
  • 发布时间:2022-10-25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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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4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了10月份交通违法行为。

  一、终生禁驾人员

  1、袁安创,证件号码372930****0415,男,31岁,准驾车型C1,驾龄8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终生禁驾。

  2、谢经玉,证件号码372926****251X,男,55岁,准驾车型C1,驾龄18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王明珠村口交叉口处因两侧农田遮挡道路有盲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牡丹路(曹州武术馆北路段)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251省道两侧村庄路口较多,为事故多发路段。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曹县通胜物流有限公司、曹县中凯运输有限公司、曹县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吉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巨野县凡起运输有限公司、山东亿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县顺鹏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宝达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海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圣弘运输有限公司、巨野效义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福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巨野县兴旺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巨野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麟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巨野董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卡友之家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亿发运输有限公司、巨野货好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巨野祥伟运输有限公司、菏泽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东明创赢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东明宏德运输有限公司、东明淇铄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菏泽明乾物流有限公司、东明金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东明锦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柯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晟瑞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丰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令凯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德宝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建顺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鑫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国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卓捷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富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菏泽贝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泽扬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天昊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建国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佳润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泛华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亿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贵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沃尔通运输有限公司、菏泽苏排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名扬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鄄城德杰运输有限公司、定陶康鼎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双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睿智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二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郓城线线通运输有限公司、郓城昊捷物流有限公司、郓城德诚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途胜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嘉谊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卓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东鑫物流有限公司、郓城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郓城丰华物流有限公司、郓城县畅捷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晟昊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启航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龙强实业有限公司、郓城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郓城申奥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祥泰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奇达运输有限公司、郓城鑫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大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华宝运输有限公司、单县单联运输有限公司、单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单县忠顺物流有限公司、东明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郓城宏世运输有限公司、郓城然通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海通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鲁畅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鲁源物流有限公司共97家企业为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L3945、鲁RM7406、鲁RN7894、鲁RN6592、鲁RN3621、鲁RL9765、鲁R0EP53共7辆大型汽车存在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鲁RL9368、鲁RN0368、鲁RL6202、鲁RP3221、鲁RN1377共5辆大型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8月12日14时,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长城路与解放大街交叉口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丁某某的驾驶车牌号为鲁R9S***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和白某某受伤。

  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某无责任;当事人白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2年07月08日22时20分许,李某玲驾驶菏泽K2***72号两轮电动车沿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李某立驾驶鲁R7***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玲受伤,两车损坏。

  当事人李某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立无责任。(刘永正 通讯员:贾松松)

  (编辑:张一一 )

责任编辑:吴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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