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 发布时间:2022-10-31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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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文,明确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保障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稳定收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一)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4500元,医学类专业54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二)高职院校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医类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左右,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左右;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四)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学位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三、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五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七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执行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校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

  (二)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公办高校研究生收费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学生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及高校其他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高校应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8月27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

  (二)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

  (一)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

  (二)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三)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

  (四)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五)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学校应明确费用分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

  (六)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七条 高校安排公寓,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便于学生学习生活,又有利于高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第十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已收取住宿费的应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至2024年招收的学生。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发布公众号)

  (编辑:张一一 )

责任编辑:吴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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