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 重复领取、违规领取应予清退
  • 发布时间:2022-12-06 16:15:00
  • 来源:中广网
  • 作者:刘永浩
  • 中广网移动端
  • 分享到
  • 回到顶部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

  明确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项制度规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明确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因死亡(含因失踪、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经排查确属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

  明确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资金追回抵扣办法。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

  该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

  编辑:刘永浩

责任编辑:王洋
  • 免责信息:本网站没有经营性质和盈利属性。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擅自转载使用,请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有本网转载且涉及到版权问题的,请联系删除。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3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09523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091664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文明办网举报电话 智慧31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8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