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即将正式启用
  • 发布时间:2022-12-07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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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启用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强,介绍《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营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情况。

  一、《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情况

  东营公墓即将投入正式运营,为规范东营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十八条。涉及公墓服务范围、公墓使用原则、公墓收费事项、公墓免费范围、公墓管理使用、公墓档案管理、违规行为处置等内容。

  (一)公墓服务范围。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服务范围内镇和行政村居民的殡葬需求由镇、村公墓予以保障。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优先在区级公墓安置,区级公墓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市级公墓安置。可为东营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寄存服务。

  (二)公墓使用原则。公墓服务范围内去世人员自愿入葬公墓。墓区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启用,墓位依次安排,不得挑号使用。

  (三)公墓收费事项。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20年计算。

  (四)公墓免费范围。公墓服务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孤困儿童,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志愿者,经批准其他可以免费安放的人员,在骨灰堂和壁葬区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免除格位费。参加海葬的逝者、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海葬纪念碑、遗体捐献纪念碑免费刻名纪念。

  (五)公墓管理使用。公墓墓区内统一使用墓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公墓现状,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提倡文明节俭,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公墓管理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是公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墓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墓档案管理。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用房。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安全。

  (七)违规行为处置。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

  根据东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东营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复函》(东发改价格〔2022〕257号),东营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为:

  1.墓穴(双墓穴):6200元/个,维护管理费150元/个/年;

  2.壁葬区格位(含维护管理费):2000元/个;

  3.骨灰楼格位(含维护管理费):600元/个。骨灰楼骨灰寄存100元/个/年。

  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东营公墓(特指位于德州路以北、新博路以东的市级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殡葬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公墓服务范围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服务范围内镇和行政村居民的殡葬需求由镇、村公墓予以保障。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优先在区级公墓安置,区级公墓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在市级公墓安置。可为东营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寄存服务。

  第三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去世后,由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机构发放《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并提供墓穴或格位。办理人持《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安排入葬。严格禁止预售活人墓行为,禁止以逝者名义预先申请使用公墓及安葬非申请使用的逝者。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去世人员自愿入葬公墓。墓区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启用,墓位依次安排,不得挑号使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20年计算。

  第七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孤困儿童,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志愿者,经批准其他可以免费安放的人员,在骨灰堂和壁葬区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免除格位费。

  第八条 参加海葬的逝者、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海葬纪念碑、遗体捐献纪念碑免费刻名纪念。

  第九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墓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公墓现状,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在墓区内进行安葬或祭祀活动,提倡文明节俭,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提倡鲜花祭奠等文明祭扫方式,严禁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封建丧葬祭祀用品。  第十条 公墓管理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清明节、春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群众错峰错时祭祀,公安交管部门做好车辆疏导、停放管理等工作,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 东营市民政局是公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墓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公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导致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管理机构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不作赔偿。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及安葬等管理档案。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用房。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4日。

  (来源:东营发布)

  (编辑:张一一)

责任编辑:吴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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