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交警李沧大队四流中路中队在重庆中路与延寿宫路路口附近设岗夜查。当晚23时43分左右,王某某驾驶鲁B78***小型越野客车沿重庆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查车点,民警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浑身散发出浓重的酒气,于是要求王某某下车接受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测得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
据王某某交代,当晚自己和朋友在长沙路某羊肉馆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大罐青岛啤酒。饭后先是打车赶去重庆中路,然后驾驶自己的车回家,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查询,王某某曾在今年10月8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隔不到俩月,王某某又在同一地点被同一中队查获,拿酒驾当儿戏!如果王某某此次血检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其之前的醉驾行为将被作为从重情节量刑时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吴全忠 通讯员:刘畅淼 、王伟伟)
(编辑:张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