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现再提升!
为贯彻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救助在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现再提升。
根据《通知》,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统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1元。此次提标后,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了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了5.7%,低保标准首次突破100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7元。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不断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的担当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牢牢发挥社会救助“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实现高效救助、精准救助、温暖救助更是构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的使命所在。截至今年11月,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7.8万人,保障城乡特困1.3万人。
(来源:青岛日报公众号)
(编辑:张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