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发布时间:2023-01-04 09:40:00
  • 来源:中广网
  • 中广网移动端
  • 分享到
  • 回到顶部


  日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通知》明确,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使用:110200001(普通门诊诊察费),110200002(专家门诊诊察费),110200002a(副主任医师)和110200002b(主任医师)。

  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我省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通知》提出,各地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编码维护和处方流转工作,探索开展药品线上开方、药店自取服务及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药品到家上门服务。对参保人的“互联网+”医药费用及时联网结算。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落实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张一一 )


责任编辑:吴全忠
  • 免责信息:本网站没有经营性质和盈利属性。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擅自转载使用,请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有本网转载且涉及到版权问题的,请联系删除。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3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09523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091664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文明办网举报电话 智慧31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8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