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陆续出台相关条例,涉及电梯安全、节约用水及营商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2-16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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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3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立法背景

  电梯是机电一体智能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特种设备,长期高负荷运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使用不当,容易发生电梯轿厢困人或意外伤人等突发事件,因此电梯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前济宁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4.33万台,尽管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电梯安全方面依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义务不明确、电梯乘用人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目前,国家和山东省还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现行的上位法相关规定还不能满足电梯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省内外一些市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地方电梯安全条例,推动了电梯安全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因此,我市出台《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2022年8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2年11月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包含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38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密切结合济宁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电梯安全义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规定了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内容,规定了电梯内无线信号覆盖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电梯检验检测方面的内容,对上位法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适用性。

  《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立法背景

  2021年11月,省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指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2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统筹指导我省沿黄河九个设区市围绕“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主题开展协同立法。为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四水四定”原则,缓解我市日益突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实现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我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我市确定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作为协同立法项目。

  2022年6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农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2年12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这次协同立法的指导意见,《条例》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28条。从我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紧密围绕节约用水工作统筹性、社会性、综合性的特点,结合我市独有的水资源现状,突出“总量控制、强度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立法理念。《条例》针对我市实际,对水资源配置、农业节水、高耗水项目管控、再生水利用、差别化水价、现场制售饮用水尾水合理利用等节水重点和难点作出具体规定。《条例》针对地域特色,对南四湖防汛和水资源利用、山丘地区增加有效水源、完善骨干灌排工程和田间节水工程体系、工业园区集约用水、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等规定了具有鲜明济宁特色的条款。《条例》的实施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为我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对标全国最优标准全面发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全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名列前茅。但是,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的营商环境仍然存在不小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为了巩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的成绩,将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我市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迫切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022年10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2年12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附则,共六章57条。为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条例》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区域协同发展”等内容。为了优化政务服务,《条例》规定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市县同权工作机制”“涉企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审批服务”“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内容。为了提升我市法治环境水平,《条例》规定了“严格依法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等内容。《条例》还突出地方特色,将我市的创新举措、典型做法和最佳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部地方性法规项目

  起草审查情况

  2022年年初,本着从市情出发,体现地方需求,服务地方发展的原则,在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项目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市城乡水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报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建议项目。此项目是我省黄河流域九市协同立法项目,为了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立法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与起草部门一起对草案的内容框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多次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该《条例》在立项初期即配备了全程服务的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项目的起草、调研、审查、论证等各个环节确保《条例》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严谨,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管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将《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3月,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4月,形成草案初稿,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征求意见,并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5月,通过起草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以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相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意见建议。6月,部门会签,书面征求了发改、教育等15个部门、单位的意见。7月,征求了县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8月,征求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报了《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和委托起草单位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改革成果上升为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市司法局在法制审查中,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特色、可操作。《条例》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进行规范,是以法治方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从法律和制度角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起草过程

  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2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先后面向社会、相关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15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各民主党派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和市司法局等部门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进行了5次集中修改完善,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贯彻落实打算

  当前我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4.33万台,《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管法制环境,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大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一、多措并举,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市县一体,统筹推进,注重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微信、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和济宁市特种设备科普教育体验馆,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化电梯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组织电梯安全专家面向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培训,增强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机制,强化电梯安全工作联动。按照《条例》内容要求,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从房屋建筑设计规范、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制造质量、电梯使用管理等方面完善协调机制,构建科学紧密的监管闭合圈;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维修工作,及时消除老旧电梯事故隐患,继续加大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力度,确保在用电梯全覆盖。加快建立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机制,实现电梯安全的长效治理,更好的保障乘客乘梯安全。

  三、严格执法,深化电梯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挥781234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作用,严肃查处电梯维保、应急处置违法行为。突出对公共聚集场所、困人故障率高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高层建筑电梯等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电梯安全各类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起草过程

  2022年3月,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市城乡水务局启动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制定了立法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配备了全程服务律师。专班集中办公、全力推进,4月上旬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5月组织召开四次座谈会、一次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黄河河务部门、梁山县相关部门及部分乡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法律专家等参加;完成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全部采纳。6月9日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14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提请审议《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17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贯彻落实打算

  下一步,市城乡水务局将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以实际行动践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计划,以“3·22”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水务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为载体,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相结合、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相结合,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安排部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多方式、全方位、常态化开展节约用水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强化节水护水意识,提升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强化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把用水定额作为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创建、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管理的依据。把所有自备井用水单位和年用水量 1 万方以上的公共供水管网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将要超计划的用水单位进行预警告知,对超计划的用水单位按规定执行累进加价制度,并指导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诊断,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三、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田间节水灌溉工程,强化水资源配置与渠系改造,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四、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控系统,强化生产用水规范化管理。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促进水循环利用,定期开展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节水审计及水效对标达标。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大力推动节水制度、技术、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用水效率。

  五、促进城镇及农村生活节水。全面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普及《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大力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健全合同节水市场化机制,培养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建设农村集中供水、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等工程,开展配套管网建设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起草过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原则,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完成草案起草,并通过采集吸纳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问题建议175条,形成了《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济宁人大公众号、“中国·济宁人大”官方网站、济宁市政府官方网站、各级媒体、县市区网站“五路齐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9月23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10月3日通过济宁市十八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于12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贯彻落实打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重点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强化学习宣传。把《条例》学习纳入“八五”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各级各部门全面学,深刻领会、精准把握精神实质。按照《条例》赋予各级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责,对相关部门单位等开展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条例》进企业、进商超、进社区。

  二、抓好系统贯彻。将《条例》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通起来,与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计划和“好客儒乡·宜商济宁”品牌培育结合起来,与我市18个指标领域相关政策文件联系起来,统筹贯彻落实。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将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迅速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任务分工方案,逐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制度、办法等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条例》有关规定。

  四、强化督查问效。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暗访暗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同时,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市场主体满意度常态化监测的重要内容,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来源:济宁发布)

  (编辑:张一一)

责任编辑:吴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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