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具体工作要求,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根据《监督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监督办法》针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管、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等不同事项,分别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产出形式等。
在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管方面,《监督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监测评估方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订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
《监督办法》探索创新了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监督办法》自今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