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晚,交警李沧大队李沙路中队在黑龙江中路下王埠桥北设岗夜查。
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鲁UH2***小型轿车沿黑龙江中路北向南行驶,行驶过程中发出“与众不同”的轰鸣声,执勤交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该车排气管进行过改装。刘某某称自己购买的是二手车,购买的时候已经改装过了,还没来得及恢复原状。交警给刘某某耐心讲解改装排气管危害和相关法规,刘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尽快将车辆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最终,刘某某被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