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查处“炸街车”127辆,青岛交警开展集中夜查统一行动
  • 发布时间:2023-07-18 09:41:56
  • 来源:中广网
  • 作者:张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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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青岛交警在7月14日至16日开展为期三天的夜查集中统一行动,共查处“炸街车”12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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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15时40分许,城阳大队民警在和阳路附近开展勤务时,发现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行驶时发出刺耳的声音,民警随即示意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经检查,该车存在排气筒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在询问中得知,该车是驾驶员王某某于2014年在改装店里改装的,改装店的具体情况因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楚了。驾驶员王某某因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筒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王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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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16时50分许,市南大队民警在东海路与南京路路口,发现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涉嫌非法改装,随即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非法改装了排气和后包围,对驾驶员周某某进行询问时,周某某称知道私自改装车辆属于违法行为,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了改装,没想到被查获。因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民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对周某某处于50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将车辆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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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22时30分许,开发区大队民警在嵩山隧道附近路段查获一辆白色轿车,发现该车辆排气系统存在明显改装,经问询,驾驶员称自己是修理工,为了让车辆开起来更有“感觉”便自行将排气筒截断。驾驶人孙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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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11时许,潍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青新高速新河收费站夜查过程时,发现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有私自改装排气管的嫌疑。随即民警将该车拦停,在对驾驶员李某进行询问时,李某拒不承认并声称原车就是这样的,民警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排气筒尾部有明显改动痕迹,面对证据,李某某只能承认了自己非法改装排气系统的行为。李某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民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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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13时许,市北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有非法改装排气的嫌疑,巡逻民警立即上前检查。经询问,驾驶员自己在网站上购买了配件,自行对车辆进行了改装。通过现场民警耐心讲解改装排气管的危害及相应法规,车主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驾驶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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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17时40分许,莱西大队民警在G507路口,发现一辆红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出巨大轰鸣声,与原车排气声音不符,民警遂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车非法改装排气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刘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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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21时许,即墨大队民警巡逻至墨城路文峰路路口时,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发出轰隆隆的声音,执勤交警随即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经询问,王某某称自己觉得原车排气筒较为“小气”不够“炫酷”,遂其从网上购买改装配件并自己对车辆进行改装。王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王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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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23时许,崂山大队民警在石老人海水浴场附近进行检查时,一辆白色轿车涉嫌非法改装排气系统,民警随即对车辆进行检查。经了解,驾驶员刘某某为了提升所谓的“声浪”,对车辆的排气系统进行了改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刘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青岛交警提醒,“飙车炸街”、不仅噪声扰民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请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安全文明驾驶。

责任编辑:吴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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