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和发展规律,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日益物化的今天,保护文物显得尤为重要。济宁文物资源众多,拥有“三孔”、大运河2处世界文化遗产,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60处、济宁市文物保护单位37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54处。
文化行政执法是政府部门保护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督导检查,落实部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济宁市文化执法队伍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谐执法,充分运用日常巡查、交叉检查、数据上报、移动执法、自动监控、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实时监控检查,提升监控预警能力。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执法”。主动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移动执法,依托文化移动执法系统,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执法水平,利用移动执法终端,对文物保护点进行实地巡查,发现问题即可通过执法终端进行现场违规项立案,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针对文保单位“点多面广、位置分散、监管薄弱”的不足,全市文化执法队伍在传统监管模式(“线下”模式)的基础上,利用视频监控、数据上报、工作群监管等形式,大力实现“问题发现”与“信息上报”的快速对接,由过去的“偶遇”变成了现在的“及时”。截至8月底,全市出动检查5649人次,检查并录入文物保护单位8436家。
二、创新文物巡查方式。文物监管重在巡查,做好文物安全关键是主体责任的落地、落实。一是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定期对文保单位进行巡查的同时,运用无人机对田野文物进行巡查。全方位、多视觉拍摄文物点保存现状,克服了日常人力巡查的短板和不足,有效保存了文保单位的现状资料,提高了全市文物巡查的效率及频次。二是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工作模式,对各类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指导县市区查办十八罗汉洞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石案、水牛山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石案,全面筑牢文物保护安全防线。三是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交叉检查、以案施训等检查交流活动,全面落实《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对全市各级文保单位依法进行全覆盖巡查。
三、发挥文物执法联动机制。济宁文化执法队伍始终保持“为国家守文物,为民族守遗产”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强化文物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文化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会同公安、市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织密织牢文物安全防护网。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了汶上南旺分水龙王庙遗址非法盗挖案,向公安机关移交了道路整修文物盗挖、私自贩卖文物等案件线索,有力震慑不法分子,捍卫了国家文物安全。
济宁市文物点多面广,受制于专业人员缺乏、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等因素,文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全市文化执法队伍需要强化担当,肩负起文物保护责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一是强化文物执法责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执法人员要履职尽责,守土有责,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查处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对于造成文物本体损坏,或原貌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惩其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是强化部门协调沟通。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制度和文物工作“五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一年内要做到“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三是强化执法力量建设。目前,文物执法人员依然薄弱,各级行政机关在加强文物保护建设的同时,增加编配专职文物执法队伍及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设施、器材,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文物支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文物执法工作正常、强进开展。确保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依法提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保障文物安全维护和文物执法工作高效运行,推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督导问责落实。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加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责成产权所有人按照审批程序,依法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措施,消除隐患,恢复原状,确保安全。对于拒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文保单位产权所有人,造成文物损坏或灭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济宁文旅)
(编辑:张一一 18500069345)